总则 第一条[1]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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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这些情况下车辆损失险不赔: 1、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所产生的停驶损失; 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送回返修期间所产生的停驶损失; 3、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所产生的停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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