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前提下,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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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户口本上的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符,需要去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本上的年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年龄与实际不符,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年月日,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申请变更年龄时必须出具户口证件的原始凭证。
如果户口本上的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符,需要去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本上的年龄。变更户口本上的年龄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3、变更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者《个人户口卡》; 4、变更出生地的,还需要提供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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