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天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休息,不能安排职工休息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于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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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诉讼,若公司败诉,通常会使公司面临经济上的损失,因为劳动诉讼案件基本上与经济有关,诉讼结果通常会涉及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工资待遇等; (二)劳动诉讼,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为劳动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不规范,或者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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