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刑事附带民事不支持死亡赔偿金?难道广西可以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审时只是轻伤,死亡原因是什么,与伤害是否相关?如果民事赔偿没有达成和解,量刑畸轻。可以到法院去申请冻结她银行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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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是否支持”问题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刑事处罚以及物质损失赔偿。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是可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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