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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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标准赔偿如下: 1.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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