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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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在与工会和工人协商,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工人健康的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可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下列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以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加班等。如果单位有上述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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