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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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根据夫妻的情况来确定,看谁有更好的抚养能力。具体而言,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内容,双方可以自行决定谁来抚养,不过二周岁以下一般是判给女方,但应该写明子女抚养权具体归谁所有。还应该写明的内容包括其中一方享有的探视权。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可以根据夫妻的情况来确定,看谁有更好的抚养能力。具体而言,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内容,双方可以自行决定谁来抚养,不过二周岁以下一般是判给女方,但应该写明子女抚养权具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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