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003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复婚登记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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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都需要如下手续: 1、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事项以及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核准登记,发给结婚证。
办理复婚的手续如下:申请。要求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签名。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审核登记。复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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