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赔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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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驾驶人同意免费搭乘车辆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搭车出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对于这种情况的搭乘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般不能够要求全部赔偿,具体规则可以参照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
首先,该借车人必须持有合法的驾照,而且,驾驶的机动车辆与其驾照所规定的车型相符合。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三责险照常赔付。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赔偿。毕竟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所针对的保险对象是其机动车辆,而不是所针对的是否,是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因此,该机动车参加保险后,发生了事故,无论其是否是车主,只要驾驶员无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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