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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医院医疗纠纷赔偿的处理是: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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