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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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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