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块的使用性质、位置、范围和面积;(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三)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四)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五)拟建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规划指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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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情形: (1)使用年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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