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口需要正当的理由,比如因结婚、离婚等情况。《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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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权居住的,经法院判决、调解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有权居住的;对于已办理私有财产分析、赠与、继承手续的,以及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分离手续的。
分户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父母和子女长期分开居住的;要求分户的农户必须在经济条件上能够独立,不再需要依靠父母;结婚可以成为分户的条件和理由;离婚也是分户的条件和理由;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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