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一方有如下情形,且无对子女成长非常不利的情况,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优势。如无以下情形,则是根据对子女成长最为有利的原则判决。是否有利小孩的成长,可以从经济情况、父母的个人素养、离婚后居住的家庭环境、与小孩的感情关系等方面全面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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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不因夫妻二人离婚而免除。因此不可以离婚为由,拒绝抚养子女。如果夫妻二人离婚时都拒绝抚养子女的,那么法院就可以先行裁定其子女暂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一般来说,法院在裁定子女暂由哪方抚养时,会考虑如下因素: 1、抚养人的经济条件; 2、抚养人的品格; 3、抚养人的职业; 4、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被法院指定暂时抚养的一方,如果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此时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不是看孩子的性别,而是结合双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例如: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决给女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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