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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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证明如下:签订的分居协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合同;一方给另一方邮寄的分居协议,邮寄之日到离婚期间是分居时间;感情不和证据。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理解如下:“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存在问题,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连续不间断的分居满两年及以上的感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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