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的法定义务。公司说试用期6个月,刚过去就交了保险,说明公司按法定程序走,并没有错误。至于您的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想继续在该公司上班,您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说,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或者不愿与公司协商的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三十日后到点走人即可。在试用期期间,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对于书面还是口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如果您想离职,可以与公司协商或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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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看试用期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然后就可以在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之时同时对此情况予以说明,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员工是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除了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正常。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过长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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