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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了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外,其他都不需要出现在合同中: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立方式及总价款、计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风、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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