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如果属于无故辞退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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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金的情形: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自身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先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低于原来标准签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谁是提出方。《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若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且双方协商一致则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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