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在旅游发生意外时,可通过诉讼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根据保险条例第五条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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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三、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四、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五、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七、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旅游意外险的赔偿额度需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所购买的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额度;是否包含免赔额度。意外险的赔付额度并不是统一的,合同是否可以约定。旅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人身意外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物保障;个人法律责任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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