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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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营业执照上应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公证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提供);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 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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