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实行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以上,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参保年限长短确定。在一个年度内再次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其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年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5%,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10倍,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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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百元、四百元、六百元;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百分之 十、二级医院百分之 八、一级及以下医院百分之六;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五万元。
本地就医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 1.医保卡个人账户划拨标准: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3%计入。45岁(含45)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 (二)住院报销比例 1.报销起付线:一级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 2.报销比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起付线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 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 6万元至30万元为大病救助基金报销,个人承担比例为4%。 3.报销最高限额:30万元为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温馨提示:该划拨的金额作为参保人在门诊看病时候用的,当社保卡内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现金结算。) 异地就医报销 (一)异地急诊、抢救、住院保险 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先由个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按合肥市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结算: 1.住院起付标准线为600元; 2.起付线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的10%。 (二)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在职驻外人员异地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按在合肥市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标准结算。 (三)异地转院治疗报销比例 异地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先由个人自付百分之十,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结算,即: 1.住院起付标准线为600元; 2.起付线以上、至6万元以下的部分,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的10%。 (四)因工驻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职驻外人员异地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在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按在合肥市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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