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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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肢瘫(肌力4级); 2、轻度智力障碍; 3、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单肢瘫(肌力3级);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等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的,经鉴定构成一到四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还可获得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分别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如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则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四级伤残职工的疾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伤残津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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