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生育有子女,当事人不是已婚身份。 此时当事人和他人办理结婚证,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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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不属于重婚罪。法律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是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才构成重婚罪。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述行为,只有单纯非婚生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没有结婚证在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下算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构成重婚。 重婚罪具体解释为: 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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