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针对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