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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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当事人看孩子的,可以起诉。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探望孩子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当事人探望孩子有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当事人的探望权,不让当事人探望孩子。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视孩子的情形有对方探视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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