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半,如果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对方不愿意的,法院会怎么判要由法院根据审理情况来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分居一年半不符合上述规定,还需要由法院结合庭审情况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虽然对方不同意离婚,但法院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认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会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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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分居多久,都不可以申请自动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 一、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只有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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