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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机动车一方'。但“机动车一方”的确切范围是什么却无进一步的明确表述。从立法语言本身的逻辑分析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当然属于“机动车一方”。此外,受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支配为运行行为的单纯驾驶人也应归类于'机动车一方';在实务中'机动车一方'也通常被认为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当事驾驶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两类主体。
存在下列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 1、当事人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也可以推定其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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