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少交是指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其缴费数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迟交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只为劳动者缴纳了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所以,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发,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属于国家征收范畴,是行政而非司法,由此产生的争议当然属于行政争议。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明确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如《劳动法》第100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均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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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可以退的。不过对于不同的情况来说,在退回的比例上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社保中心的规定来看,如果在退休后养老保险并没有交够15年的话,是可以在退休后国家将部门的余款退回去的,一般是将个人缴纳的比例退回到账户里面,但是企业单位所交纳的费用是不能退回的。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规定办理。 (5)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6)注意事项: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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