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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严重疾病继续抚养;与子女同住的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与子女同住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影响;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消除。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
收养子女的要求如下: 1、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且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3、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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