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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监视居住有八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呈批监视居住报告书,第二阶段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三四阶段是确定和宣布监视居住地点,第五阶段是交付监视居住环境,第六阶段是对登记了的监视居住人进行备案,第七八阶段为监视居住考察和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累犯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满足以下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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