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工资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并且是按月支付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的,并无违法。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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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一个月结束之后的三十天内仍未结算工资就算拖欠工资。单位需要在三十天内结算工资,超过的则算拖欠工资。一个月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按期、或不足额支付皆算拖欠工资。若遇到节假日,则需要在提前的最后一天工作日支付。例外情况是,如果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实资金困难,可合理延后。
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而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从应当支付工资之日起不发工资就是拖欠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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