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领取有关表格→收件初审→调查(评估)→复核→批准→收费→制证。 一、申请 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所需要材料包括:由卖方提供的产权证书(有共有人的,必须亲自到场签字盖章)、当事人合法证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适用于有承租人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原房屋产权注销通知书(适用于拆迁货币补偿买二手房的)、书面评估报告(卖方提供)。 二、审查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有关文件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核实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看评估,主要审查卖方房屋档案权属是否清晰(交易评估适用于买方付款方式为非按揭的) 四、税费 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收件后五个工作日,买方(卖方)凭收件通知单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领取交款通知单,到银行交纳房产税费(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包括由税务局收取的税金(契税应由买方负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负担)、由房管局或房管处收取的房产过户费(过户交易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房产证公本费及印花税由买方负担、由土管局收取的土地证费用、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卖方负担)、土地证公本费(买方负担)、中介费(一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评估费(卖方负担)等。 五、领证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买方凭过户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领取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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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办理产权证需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进行确认批准后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确认批准发放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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