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出台的劳动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就规定,只要被认定为死亡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受赡养的亲属,都可以享受相应的遗属抚恤。但因工(公)死亡和非因工(公)死亡(包括因病死亡)的待遇有所不同:前者可以享受定期抚恤,按死亡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有特殊困难的,还可以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酌情给于补助。后者只能享受一次性救济,相当于死亡职工生前6—12个月的工资。一次性补贴往往不能解决遗属的长期生活困难,因此在实施中逐渐变为定期或不定期的遗属补助。但是,按当前的生活标准看遗属抚恤和遗属补助的标准往往偏低,甚至达不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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