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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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通常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伤赔偿标准: 1、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费用标准以实际发生和合理为原则确定; 2、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各自由商业险或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人一般都是按照40%的比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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