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向区社险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向区社险办申领4000元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统一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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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首先要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基础上,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若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之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转入养老保险。
公司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如累计缴费年龄不足十五年,并且没有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以后,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过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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