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离职证明已经丢失,原来公司又不肯补办,建议当事人在入职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继续与原单位协商沟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说,出具该证明是单位的义务。但是如果单位已经出具,当事人不慎丢失,那么是当事人的责任,单位没有义务再次出具。本来,再次出具对单位也没有什么损失,单位之所以不肯再出具,可能是当事人在之前的工作过程中,与单位不是很愉快,或者在离职时有不妥之处,因此建议当事人考虑是否自己有不妥之处,必要时给予补救,取得单位谅解,以顺利解决该难题。 二、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或者到社保咨询是否已经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通过备案来解决该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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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过沟通协商,原单位依然不肯补充出具的,属于单位恶意或者有过错的,甚至违法的,可以通过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者处理,或者到社保咨询是否已经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备案,通过备案来解决该情况证明。
只要做过公证,而且你知道在那个公证处办理的,直接可以向该公证处申请查询的。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公证办理的年限、办理时间和公证文书的文号,对你查询会更加有利。但是你是否可以查询,则要看你的身份。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他人的公证文书的。如果公证处不能接受你的申请,你可以根据实际进展情况作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相关诉讼的时候申请法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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