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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从立案到结案是45天,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批准延长15天,因此一般开庭后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45天可以出仲裁结果。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公司分以下情形处理: 1、与劳动者协商和解,签订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向用人单位发放申请书副本,用人单位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仲裁员存在回避的情形,申请回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用人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后委托代理人按期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用人单位掌握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按期举证,逾期不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6、裁决前调解的,与劳动者签订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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