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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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2、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复印件等;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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