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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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内部的最高效力的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关于公司章程到的法律规定有,根据公司法的向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后必须具备的,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也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权由股东会行使,修改后要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公司章程还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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