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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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条竞合关系。如果触犯破坏军婚罪是否一定触犯重婚罪,结论不能,因为与军人妻子通奸,并没有触犯重婚罪。触犯重婚罪是否一定触犯破坏军婚罪,结论不能,可能重婚对象不是军人妻子。所以一个行为既触犯重婚罪,又触犯破坏军婚罪的时候,是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如果先通奸,这时触犯了破坏军婚罪,而后又与通奸的军人妻子重婚,应该是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数罪并罚。
破坏军婚罪没有取消。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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