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36396元×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广西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尚未发布2017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通知,因此参照以前的标准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110元和100元进行调整。上述三类人群共计5.62万人受惠,新政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待遇调整的人员包括: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可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通知》精神,在2014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综上,此次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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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六个月;赔偿给死者亲属的抚恤金按照死者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赔付。死者配偶按照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进行赔付,其他近亲属按照百分之三十进行赔付;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进行赔付。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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