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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所处的特殊地位,为方便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一定要参加某一方面的工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这是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角度规定的。 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有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方没有工会时,另一方应当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 如果双方都有工会,可以由劳动者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被选择的单位不得拒绝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的请求。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对此作出妥善安排。 当然,考虑到部分劳务派遣在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特点。
劳务派遣工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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