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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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有: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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