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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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的费用和共同利益的债务后,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抚恤金费用;破产人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清算根据法律规定的流程而定。具体流程如下: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债权申报并登记;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5、进行清算,并进行财产分配;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7、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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