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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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的情形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肆意挥霍募集资金,导致募集资金无法返还;携带募集资金逃跑;将募集资金用于非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户,或者搞假破产、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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