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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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钢铁行业企业能源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a)科学、系统、准确、合理;b)独立、公平、公正;c)以客观事实为评价依据,数据真实可信;d)符合 GB/T 23331-2012的核心要求;e)具有可测量、可量化的能源绩效及其改进与提升;f)过程透明度和可重复性;g)数据及计算方法选择的科学性和可靠性;h)评价结果表征的灵活性和实用性;i)评价结果适当的准确性和不确定度;j)适当的保密性。
信用是指对一个民事主体履行义务能力,特别是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所谓信用评估是银行等信用评估机构对借款人等民事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的一种活动。 根据规定,民事主体也有权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估机构不得拒绝该民事主体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估结果的要求。民事主体通过自己查询等方法发现信用评价与事实不符或者明显不当的,有权向信用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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