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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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县级人民政是无权制订地方性法规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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