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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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是不一样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权利机构,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东组成的机构就叫作股东会;而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相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因此两者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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