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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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I费的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9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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