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一)一级海塘建设项目和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二)二至五级海塘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围垦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海塘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海塘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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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规定是:为规范建设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以及其他投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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